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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08 07:34:19
镇江市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落实省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先后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3年上半年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9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扬中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安装了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未按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规范要求开展比对监测,该公司烟道实际周长7.6米,外径1.2米,烟道实际截面积为4.5平方米,自动监控设置截面积为3.8平方米,自动监控设置面积为实际面积的84%,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烟道截面积参数。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7.94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和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环境问题,共处罚款90.44万元。
案例启示:当下科技执法手段正在不断进步,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已成科技执法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有力支撑。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负有主体责任,重点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丹阳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原料仓库→除铁→破碎→筛分→计量→除铁→对辊→搅拌→陈化→除铁→二级对辊→二级搅拌→挤出→切条→切坯→编组→干燥→隧道窑烧结→成品堆场。主要产生的废气为筛分废气、隧道窑废气、淤泥储存恶臭气体,筛分废气采用洒水防尘+负压吸尘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隧道窑废气通过燃烧控制+低氮燃烧+袋式除尘+脱酸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淤泥储存恶臭气体通过密闭储存间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突击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原料仓库中有淤泥储存,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风机未运行。
查处情况:丹阳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该公司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但生产过程中并未开启,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不仅让企业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还要面临行政拘留处罚。因此,企业在日常生产中必须加强对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制定完善环保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责任,提升企业整体环保管理意识,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8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丹阳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其2022年10月11日仪器设备电子记录时发现,该公司对车牌号苏LJ**R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氮氧化物和烟度采样管采用两根管子,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c.5.2不透光烟度计安装要求。
查处情况:丹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110元,罚款2万元。
案例启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我们生活的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如果其检测过程弄虚作假,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影响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本案通过对车辆检验机构的查处,警示了车辆检验机构必须规范流程、加强管理、严谨审核,依法依规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5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丹阳导墅镇潘某经营的废品筛选清洗加工点进行信访查处。该加工点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品→筛分→清洗→成品(铁、塑料)→打包外售。该加工点清洗产生的废水沿自建的水渠排向厂区西北侧大水塘,清洗废水经大水塘沉淀、铁网过滤后流入小水塘,再利用水泵将小水塘内水回用于清洗工段。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未生产,现场已将筛分机拆除。经查,该加工点大、小水塘均未采取防渗措施。现场对该加工点西侧大水塘和小水塘两个点位进行了采样。
查处情况:潘某利用渗坑,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对潘某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潘某处罚款35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启示:美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禁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本案中当事人未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利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水塘存放清洗废水,隐蔽性强,影响环境安全,法律规定应予以严惩。但是,执法人员没有一罚了之,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检查后,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了整改。现加工点已停产,潘某对池塘进行了清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完成被污染水塘的生态环境修复事宜,并承诺今后不再进行非法废品筛选清洗加工。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4日,接群众举报线索,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扬中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将其他公司暂存在其厂内的部分太阳能污水处理站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添加了生物发酵菌、木屑、除臭剂制作营养土,因试制未成功,该公司擅自将该批废营养土运输至原恒大医院征地处倾倒、丢弃并填埋。
查处情况: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挖掘、清理并委托处置。同时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案例启示: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仍存在“重危险废物、轻一般废物”的错误思想。大部分企业能够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危险废物,但往往忽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处置的危害认识不到位。该企业对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不重视,随意倾倒,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提醒产生固废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做好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工作,“要像对待生产原料一样对待固体废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3日,天气阴无雨,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丹徒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该公司西北角的雨水排口正在排水。经调阅公司验收专家意见,发现其中对雨水的描述为“该项目生产场区雨污分流,雨水进入场区生态氧化塘,兼作沼液施肥稀释用水”,雨水排放的现状与验收意见不一致。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雨水排口存在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化学需氧量监测值为109mg/L、氨氮监测值为26.2 mg/L、总磷监测值为2.89mg/L。经后期调查,发现该公司苗圃种植区雨水管道未采取封管措施,还田施肥过程中因工人操作失误,导致部分浇灌的“中水”渗入雨水管网,汇入下游生态氧化塘,最终经雨水排口排出。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中,该公司对环评及环保验收等环保资料不做研究,环保意识淡薄,管理松散,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导致部分“中水”渗入雨水管网,事发后未按要求收集回用反而任由其进入外环境。本案对相关企业起到警醒作用,取得了环评批复、完善了环保验收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分析、研究自身需要落实的环保责任和环境管理任务,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2022年9月30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句容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经核实,该公司年产10000平米木制家具生产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即于2019年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当即拍摄照片固定证据,现场对企业法人做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该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人处罚款5万元。
案例启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调试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面监测可以有效检验其能否达标排放。如果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就已投入生产,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本案提醒广大企业,在生产项目取得环评文件批准、完成项目建设后,要尽快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避免违法带来的损失。
针对有些企业法人法制意识淡漠的情形,我们执法人员执法的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对企业新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提醒,以惩教结合督促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加强管理,防范环境违法发生,切实从源头上杜绝环境安全隐患。
案情简介:2023年1月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京口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有一个焊接工段配套的移动式焊烟收集净化器开启,其余多个正在作业的焊接工段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未开启使用,废气无组织排放。根据该公司项目环评,焊接烟尘需经移动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该公司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
案例启示:电焊烟尘粒径小危害大,长期接触将引起尘肺病和慢性中毒等。该公司的环评中已经明确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理应自觉遵守,却弃之不用,既是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疏于环境管理,也损害了生态环境。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4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镇江新区某密封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DW002污水总排口总磷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月,该公司开展水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且未能提供原始监测记录。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万元。
案例启示: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环保法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通过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自证守法”。本案提醒各排污单位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只是合法排污的开始,排污单位在做好污染治理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8日,镇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镇江新区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酸洗生产线袋废水处理污泥未放入危险废物仓库内贮存;危险废物仓库内,有泡沫板混放贮存,该公司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另查明,该公司主要从事制药专用设备项目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包装桶、废水处理污泥、废渣、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中,企业未按标准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企业在日常环境管理中应提升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法律意识,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特别是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杜绝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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