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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平台 电子关于印发《兰溪市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7-06 05:25:58

  《兰溪市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优化兰溪市畜禽养殖结构,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进一步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目前浙江省、金华市相关规划,结合我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划。

  近年来,通过标准化示范引导和政策扶持,养殖业呈现出向好发展态势,生产能力显著增强,产业基础巩固加强,区域布局初步形成,生态养殖加快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土地和环境容量瓶颈依然突出,养殖污染依然存在,加工产业带动依然不强。

  1.生产能力显著增强。2012年,我市畜牧业产值达到1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7.72%。全年肉类总产量40444.6吨,其中:猪肉总产量34525吨;蛋类总产量26250吨,奶类总产量2100吨。我市生猪饲养量84.65万头,家禽存栏400.39万只,出栏568.15万只,蜜蜂饲养量达16.3万群。(2007年我市生猪饲养量57.1万头,家禽存栏280万只,出栏510万只,蜜蜂饲养量达14.1万群)。畜牧业是我市农村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

  2.区域布局逐步形成。目前,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已初步形成蛋鸭、蜜蜂、生猪为主的优势产业区域,上华、永昌、黄店、水亭、游埠为中心的生猪产业带,饲养量占全市区的70%左右。横溪、梅江马涧、赤溪、女埠、黄店等地蜜蜂饲养量占全市90%以上,上华、永昌、诸葛、黄店、女埠及游埠已形成蛋鸭、番鸭、蛋鸡及肉鸡的禽养殖优势区带。上华禽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可达3.2亿元,全市有蜂产品加工企业15家,康恩贝、一派、鸿香等企业带领下形成保健、医药、食品等多样蜂产品,已成为一体化产业体系。

  3.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市2007年以来,实施规模标准化养殖,已扶持建成生猪标准养殖场12个。

  4.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步伐加快,种苗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全市有4个种畜禽场,其中1个二级种猪场,1个父母代种鸡场,1个省一级种蜂场,1个父母代种番鸭场,实现生猪、家禽等优良品种推广率90%以上。近二年,大力推进特色畜牧业发展,引导推广节粮、减排的湖羊、山羊、蜜蜂饲养,提高了优质畜禽品种饲养量。

  5.生态畜牧业发展加快。近几年,市区全面开展“三元合一、星级管理”工作,通过结合国家、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促进了生态畜牧业发展,国家标准化示范场2家,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4家,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8家,星级示范场13家。

  6.畜牧业基础逐步加强。近年来市区畜牧业发展基础得到巩固和加强,初步构筑了推进畜牧业向较高产业层次发展的平台,在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先进生产技术推广、新型产业主体培育、产业化发展、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和方法,创建了不少的模式和机制体制,这些措施和工作经验成为推动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但同时我市畜牧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生态养殖覆盖面和废弃物深化处理能力有待提高。部分规模养殖场和规模养殖户由于农作物土地不配套,不能有效实现生态养殖;有的养殖场由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设施简陋,有的设施老化、维护不到位,有的养殖规模与环保设施不匹配,导致废弃物处理不彻底,资源化利用不高。二是畜产品加工业和品牌创建相对滞后。名、优、特畜产品数量不足,品牌不强。畜产品加工能力与养殖规模、饲养数量不够匹配,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养殖场大多以初级产品销售市场,价格受市场需求限制,养殖效益低下。三是缺乏划定的专用农业用地区域。没有划定专用农牧区,农牧业生产基地不稳定,造成畜牧业与种植业脱节,给农牧业带来很大的困惑。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农业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供给安全、调量提质、助农增收”的基本原则,以农牧结合为主线,以优化布局为重点,以资源循环利用为目标,构建现代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

  1.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养殖区域畜禽总量和排污量严格控制,养殖场(户)实行定额管理;禁养区全面退出养殖,限养区养殖量只减不增。

  2.。行不到位,保意识不强,投放2.2.222.2坚持保护环境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重点发展生态型畜牧业,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及生产条件,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双赢”的目标。

  3.坚持生态循环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要求,每百亩植物配套养殖200头存栏猪(或等量的羊、20头牛、12000只家禽或兔子),排泄物100%循环利用。

  4.坚持科学规划原则。通过区域布局规划,有效地利用山区资源,合理调整养殖区域和品种结构。

  坚持生态优先,推进农牧结合,实行总量控制、退出进入、减少递补机制;逐步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先进、资源优化、环境友好、生态养殖、循环经济、科技兴牧、加工增值、产品安全的生态畜牧业强区。

  1.养殖量控制目标。2015年生猪饲养量比2012年减少10万头,奶牛存栏量保持平衡,家禽饲养量维持不变。到2020年,生猪饲养量控制在60万头。奶牛存栏量500头,家禽饲养量700万只(其中:存栏量420万只以内)。

  2.完成禁限养区关停目标。到2015年底,100%完成关停搬迁目标任务。

  3.农牧结合养殖目标。到2015年底,全面配套落实种养消纳的耕地20万亩以上,畜禽场排泄物达到100%的综合利用;。

  4.畜禽养殖场提升目标。到2015年,完成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全部达到“五化”标准,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管理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到2020年,所有规模养殖场完成生态设施化改造,完成100%的治理,

  1.强化养殖污染治理。对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养殖场(户)采取分门别类的治理对策。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猪场、实行“一场一策”治理措施,由管理部门专人监督治理;对于年出栏100~5000头生猪规模场及其他相当规模场要分类治理,着力完善畜舍生态化改造、三沼综合利用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对散养户,实行萎缩性管理,通过美丽乡村建设,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村监督及村规民约限制约束,减少散养户。开展污染治理法制化建设,建立养殖排污许可制度,至2020年,年出栏500头生猪规模场及其他相当规模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2.推进农结合生态养殖。因地制宜推广“猪—沼(肥)—果”、“猪—沼(肥)—粮”、“猪—沼(肥)—茶”、“猪—沼(肥)—菜”等以沼气工程为纽带的立体生态模式,以及“家禽-园地”直接消纳利用种养模式。规模养殖场按每百亩种植用地配套养殖200头存栏猪,实现畜牧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

  3.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一控、二分、三配套”技术措施,即推广节水养殖技术,逐步淘汰传统的猪栏冲洗模式,从源头上控制养殖污水量;采用雨污分离和干湿分离工艺,减少污水产生量;进行“养殖消纳土地、厌氧发酵池等处理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配套建设,夯实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础。通过采用截污纳管、工业处理,就地结合、就地利用,异地结合、综合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利用,化学、生物处理与农牧结合配套等不同方式,促进畜禽粪污水转化为清洁能源和优质肥源,做到变废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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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草食动物、家禽、蜜蜂等特色优势产业,适度发展肉牛、兔及特种养殖业。一是优先发展畜禽种业。加快建设兰溪花猪核心群和良种繁育场;提升种鸡、种蜂产业,优良品种覆盖率提高到100%。二是调整养殖品种。推动引导羊、兔、蜜蜂等特色养殖业发展。

  5.调优畜产品结构。逐年提高无公害、绿色畜产品比重,到2020年,规模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基本实现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加快畜产品品牌建设,推出5个市级以上知名畜产品品牌。

  6.加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已经从简单的技术行为,上升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高度,成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的健康摆在防疫工作的首位;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控关口前移,把握工作主动性;三是遵循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加强科学指导,实现科学防控;四是坚持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防控能力。

  根据《畜牧法》、《水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防治条例》和省人大《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产品供给安全与环境承载等因素,调整划分禁、限养区。

  1.禁养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的集雨区范围。饮用水源水库的引水渠上游1000米及取水口下游200米的两侧200米以内的水陆域。

  市级饮用水源兰江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两岸500米以内的水陆域,二级保护区两岸200米以内的水陆域。

  (2)城市规划控制区,镇乡、街道集镇建成区,工业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省级以上文保单位规划区外围500米区域;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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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养区。(1)兰江备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两岸200米至500米的陆域;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引水渠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两侧2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2)市区、镇乡、街道集镇禁养区外延500米内的范围。行政村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及周边禁养区外围500米内的范围。

  (3)市级以上河道“三江”、“五溪”两岸200米至500米的陆域,其它小溪流两岸100米的陆域。

  (4)国道、省道、市(县)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00米至500米以内的范围。乡道两侧200米以内的范围。

  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制定计划,限期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未到关停计划时限的养殖场,必须对排泄物进行治理,达到排放要求。

  在限养区,要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或搬迁。

  在宜养区,在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建立养殖小区,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

  严格执行和规范畜禽养殖准入审核、审批制度。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经当地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和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门对养殖规划进行审核,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和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

  按照现有养殖量、土地容量、环境承载能力,科学测算非禁限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对非禁、限区域的乡镇(街道)进行布局规划。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实行退出进入、减少递补的定额管理机制,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所有规模养殖场排泄物必须完成100%治理和100%综合利用。

  1.生猪产业。以优化转型为重点,加快推进养殖场现代化、标准化、生态化和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生产水平。建立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提高优质产品供应(重要乡、镇布局详见附件二,下同)。

  2.家禽产业。以稳步发展为重点,推进优质土鸡发展,建设优质肉禽标准化生产基地,拓展深加工产业链条,提升产品档次。

  3.草食动物。以资源丰富的山区养殖为重点,发展肉牛、山羊(湖羊)产业,着力推动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和设施化建设,扩大基地,创建品牌,提升产业水平。

  4.特色畜禽产业。以“量质并举”为重点,大力发展蜜蜂特色畜禽,培育种业、加工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壮大产业基础,发展高标准、规模化、产业化的特色养殖基地,建立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区块。

  1.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当地产业特点和资源优势,明确发展重点,落实政策措施,在充分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调研,树立典型,抓好示范,做好服务,推进区域畜牧业发展。要积极落实和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乡镇(街道)养殖区域布局和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共同推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2.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财政扶持政策,包括完善和调整关停并转和扩、改建的补助政策,在禁止养殖区养殖业退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等工程的建设,确保改造提升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严格落实肉蛋奶稳定供应的“菜蓝子”工程建设措施、畜产品供给安全和调控机制等政策制度,确保规划生产目标任务按期实现。

  3.加强机制创新。创新经营机制,大力推广现代新型合作经营组织和产业化经营模式,加强养殖、饲料兽药加工生产、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强强联合,鼓励引导龙头企业采取直接投资、股份合作、产销直挂等形式,兼并、创建生态型畜牧业基地,形成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结、互利双赢的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体制,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有利于畜牧业发展的各方面人才。

  4.推广生态模式。大力推广“牧一沼一草一牧”和“牧一沼一果(稻、菜、树、菌、鱼)”等立体生态种养,引进资源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实现畜禽排泄物100%资源化利用。大力提倡使用有机肥,对农作物土地和新开发的耕地要求多施用有机肥,对使用有机肥者政府给以相应补助;鼓励粪尿经处理后上山、下田、自行消纳,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扶持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的发展,鼓励沼气发电和畜禽粪便加工生物有机肥等,按照农牧业相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种养平衡一体化的原则合理规划,合理组织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生态、经济两个系统的良性循环。

  5.加强规范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畜牧法》、《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业、环保、国土部门要加强准入和备案管理,对非禁限养区的规模养殖场,要尽快完善用地备案、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等程序,依法划定农牧区,保护养殖者合法权益。要切实落实“谁污染、谁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动态监管,加大对规模畜禽场污染整治的环境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定期评估的工作制度和协作机制,依法规范畜牧业排污行为,充分应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养殖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积极开展规模畜禽场的专项整治,清理整顿违规乱建的畜禽养殖场,落实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养殖场备案制度,督促养殖场建立并完善档案管理。

  6.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农民信箱、宣传栏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新、扩、改建养殖场的有关规定,增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要对养殖业的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突出对生态养殖取得较好效果的养殖场进行典型报道,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通过典型榜样的示范带动,引导广大养殖业主向生态养殖模式发展,走产业循环经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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